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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毒品是对人类身体有极大的危害,但是有的人指明知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以使其逃避法律的制裁的行为。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既遂判几年

  1、我国刑罚第349条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规定了两个具体的量刑幅度:

  (1)第一个量刑幅度是,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第二个量刑幅度是,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这里的所说的“情节严重的”一般是指:

  (1)包庇重大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案件的犯罪分子的;

  (2)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3)多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或者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人数较多,或者时间较长的;

  (4)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行为严重妨害了司法机关的刑事司法活动的。

  3、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 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

  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如何正确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1、对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犯罪应综合全案各种情况,如果被包庇的毒品犯罪分子所进行的毒品犯罪情节轻微,毒品数量很小,受刑罚处罚较轻,或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也比较小,那么包庇行为本身社会危害性就小,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罚。在实践中要注意正确区分本罪与知情不举行为的界限。

  2、“知情不举”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分子,而不向司法机关检举揭发,也没有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对犯罪分子也不提供积极帮助,表现为消极不作为,这种消极不作为,由于我国法律没有规定知情不举罪,因此不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二)本罪与包庇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包庇的对象不同,前者包庇的对象,必须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后者所包庇的对象,则是除上述犯罪以外的刑事犯罪分子。

  案例:

  2019年9月13日,黄某伙同他人在德阳市旌阳区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在民警抓捕过程中逃离现场。得知黄某出了事情,作为“好兄弟”的刘某为逞一时义气,将黄某藏匿起来,并将黄某偷偷送到另一个“好兄弟”伍某某家中,商量对策。二人一合计,决定将黄某送到有空房出租的朋友周某某家中。随后,刘某开车,伍某某带路,避开警察的搜捕,又将黄某送至周某某家中。“好兄弟出了点事情,想租房躲几天”伍某某向周某某解释到。周某某轻信朋友,想也没想就答应下来,收取黄某房租及伙食费共3500元。安顿好后,黄某向刘某、伍某某、周某某坦白“自己是因为制造毒品被警察发现了,所以才跑出来的”。三个“好兄弟”不以为然,认为义气大过天,保证绝对不会出卖朋友,让他安心住下来。2020年5月12日,民警在周德华家中将黄强抓获。随后,帮助黄某躲避搜查的刘某、伍某某,和租房给黄某居住的周某某均被依法逮捕。经查明,除2020年1月20日左右至3月26日,黄某离开过周某某家外,从2019年9月21日至被抓获,黄某一直躲藏在周某某家中。期间,刘某还多次前往探望,帮助黄某购买生活用品。法院裁判另查明,黄某伙同他人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1000余克,甲基苯丙胺液体29余千克,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旌阳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伍某某、周某某明知黄某是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仍帮助其逃匿、为其提供隐藏住所,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应予惩处。旌阳区法院一审判决:一、被告人刘某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伍某某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三、被告人周某某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以上就是关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认定和处罚,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