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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毒品是有害人体健康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就能构成隐瞒毒品罪,那么,构成隐瞒毒品罪的要件是什么?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构成隐瞒毒品罪的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用于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毒品、毒赃而故意予以窝藏、转移、隐瞒,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志之一。如果事前有通谋的,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犯,以共犯论处。

  二、窝藏转移毒品毒赃罪应该如何处罚

  1、(1)窝藏转移毒品毒赃罪一般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

  第三百四十九条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事先通谋的,以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案例:

  2004年4月1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4 名贩毒犯进行了公开宣判,其中3名聋哑人分别被判处一至九年的有期徒刑。

  这4名被告人除胡娟外,刘鲁宁、严丽萍和严翠萍均是聋哑人其中严丽萍和严翠萍是姐妹。去年10月25日晚,胡找到被告人刘鲁宁,预付人民币3万元,让他帮忙购买毒品。随后,刘鲁宁找到严丽萍,两人于2003年10月27日窜至安徽省阜阳市,由严丽萍与上家谈价格,2人以每克185元的价格,购得130克海洛因,后严丽萍又自行购买了30克海洛因。当日晚,两人携带毒品赶回南京,将130克海洛因每克加价55元贩卖给胡娟,获利7150元。严丽萍则将自行购买的30克海洛因藏匿于妹妹严翠萍家中。同时胡娟还于2003年10月24日、25日,先后两次将10克毒品海洛因以每克人民币330元的价格贩卖给李某(另案处理),得款人民币3300元。严丽萍于2003年10月中旬至11月初,先后6次将2.4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汤某、应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共得款人民币1000元。

  法院判决:被告人胡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刘鲁宁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被告人严丽萍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严翠萍犯窝藏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从上面内容可以知道,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