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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都知道,国家是严禁毒品交易等跟毒品有关的一切活动,如果涉及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那么,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判决后可以减刑吗?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毒品犯罪可以减刑吗

  1、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2、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二、哪些毒品犯罪会判处死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处被告人死刑:

  1、具有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掩护毒品犯罪、暴力抗拒检查、拘留或者逮捕、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等严重情节的;

  2、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毒品再犯、累犯,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的;

  3、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向多人贩毒,在毒品犯罪中诱使、容留多人吸毒,在戒毒监管场所贩毒,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实施毒品犯罪,或者职业犯、惯犯、主犯等情节的;

  4、毒品数量达到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从重处罚情节的;

  5、毒品数量超过实际掌握的死刑数量标准,且没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

  案例:

  【基本案情】

  2018年,被告人潘某勇、华某敏合谋出资给黄某征(已死亡)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用于贩卖,并招揽被告人梁某彬、陈某忠、陈某安等人参与贩卖毒品。

  2019年4月初,潘某勇、华某敏、陈某安将黄某征制造的170多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马某、“阿群”(均另案处理)等人。

  2019年4月下旬,潘某勇、华某敏安排陈某忠、梁某彬驾车前往广州接收黄某征带来的甲基苯丙胺,后四人将该甲基苯丙胺存放在陈某安的出租屋内用于贩卖,陈某安按华某敏指示贩卖了其中的50克甲基苯丙胺给周某某(另案处理)。

  2019年4月,公安机关将潘某勇、华某敏、梁某彬、陈某忠、陈某安等人抓获归案,并在陈某安住处、梁某彬小轿车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580.02克及电子称、封口袋等。

  2019年5月17日至18日,公安机关在潘某勇的带领下查获黄某征在广西的2处制毒场所,并在制毒场所内查获制毒原料、制毒工具等一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勇、华某敏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且数量巨大。

  被告人陈某忠、梁某彬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数量巨大。被告人陈某安违反毒品管制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数量巨大。

  被告人潘某勇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巨大,依法应判处死刑,鉴于其归案后自愿认罪,且协助公安机关查获制毒场所,可以从轻处罚,故可不必立即执行。因被告人潘希勇是累犯,依法对其限制减刑。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一审法院对被告人潘某勇、华某敏、陈某忠、梁某彬、陈某安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至有期徒刑十五年不等的刑罚,并处以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至没收个人财产八万元不等的财产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大量制造甲基苯丙胺后予以运输、贩卖的典型案例。被告人潘某勇、华某敏纠集多人参与犯罪,在制出毒品后组织运输、联系贩卖,形成“产供销一条龙”式犯罪链条。

  潘某勇、华某敏等人犯罪所涉毒品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极大,人民法院对潘某勇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对华某敏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体现

  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毒品犯罪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