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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毒品种类有鸦片、海洛因、可卡因、大麻,冰毒等。持续吸毒能使人上瘾,严重影响人体健康。中国和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立法形式严禁这一行为。那么,非法运输、走私毒品罪怎么处理?接下来由小编为您解析这一相关方面问题,如果您还有什么其他问题的话,欢迎到本站相关专业的律师进行专业领域的问题解析。

 

                                      

  一、非法生产、买卖、运输、走私毒品罪如何处罚

  1、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犯了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管制。我国对制毒化学物品实行由国家统一归口管理制度。我国1989的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中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明知其用途或目的是生产或制造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而制造、运输、分销设备、材料或表一和表二所列的化学品,各缔约国应采取可能必要的措施将其故意行为确定其为国内法中的刑事犯罪。

  2、客观要件

  (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境内非法实施了买卖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的行为。

  (2)所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主要是指1988年我国卫生部、外贸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关于对三种特殊化学品实行出口准许证管理的通知》、我国于1988年参加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有关规定。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而非法买卖的行为。如果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故意为其买卖制毒物品进出境的,则应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处罚。另外明知他人收买上述物品是为了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的,仍向其提供或者出售的,以走私制毒物品罪的共犯论处。

  案例:

  被告人王之锐,男,1964年4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海南省屯昌县,农民,住屯昌县新兴镇南村。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1996年10月8日被逮捕。

  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5年7月29日早上六时许,被告人王之锐乘坐从广州往海口的班车(车牌:粤GN0160)途经佛山大桥时,被佛山市公安局石湾区分局张槎派出所设卡民警截停例行检查,当场在王携带的旅行袋内的一条西裤裤管里查获海洛因一包。经检验鉴定,海洛因重352克,含量为64.2%。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之锐的行为构成运输毒品罪,数量大。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7月29日上午,佛山市石湾区公安分局张槎派出所干警在佛山大桥例行设卡检查来往车辆,截停一辆从广州开往海口的大客车(车牌:粤GN0160)检查时,当场在车上乘客被告人王之锐所携带的旅行袋内的一条西裤管里查获一块有多层塑料胶纸包装的块状物以及人民币18350元。该块状物后经鉴定,证实为净重352克的毒品海洛因,含量为64.2%;对该块状物的多层包装塑料纸进行的指纹鉴定,证实包装物的外层塑料袋、中间层薄膜上均留有王之锐的明显的多枚指印。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之锐明知是海洛因仍予以携带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运输毒品海洛因数量达352克,论罪应判处死刑,但考虑其运输的毒品未流入社会等实际情况,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二条第一款、1979年《刑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之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

  一审宣判后,上诉人王之锐不服,上诉提出其是被他人利用携带块状物的,对该块状物是毒品事前不知情,其没有犯运输毒品罪。其辩护人提出王之锐不是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运输,原判认定王之锐犯运输毒品罪证据不足,建议撤销原判对王之锐的有罪判决。

  从上述内容可以知道,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如果有什么问题,您可以找相关律师帮忙处理,以上就是相关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