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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辖这个东西很诡异。

  安徽的法院不受理,要求在江苏法院起诉。江苏的法院不受理,要求在安徽法院起诉。是不是很诡异呀?那现在怎么弄呢?

  一个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民政局离婚协议书约定房屋归一方,另一方要协助过户,协议签订以后呢,对方不配合过户了。

  那就要起诉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要求对方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了。

  起诉一方是昆山。对方是安徽。房子在昆山。

  按照昆山法院之前的自己的管辖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专属管辖,也就是说由房子所在地昆山市人民法院管辖。

  大概是去年底,昆山法院的管辖规定做修改了。规定这类案件不属于不动产纠纷案件,不是专属管辖案件。要按照一般管辖规定,原告就被告,要到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即安徽的法院起诉。

  安徽的法院,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由房子所在地昆山市人民法院管辖。

  没辙了吧,安徽和江苏二地法院,都规定不属于自己管辖,导致起诉一方没法院起诉受理的局面。尴尬了吧。

  所以,江苏法院和安徽法院对民事诉讼法33条第1项,和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8条产生分歧的规定。导致一个适用一般管辖,一个适用专属管辖,谁也不受理。没法打官司,没法院起诉的,搞笑的局面。

  律师个人认为,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8条,这类案件应当属于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等引起的物权纠纷。还是适用,专属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由昆山人民法院受理管辖。